07-26 18:50:06 浏览次数:422次 栏目:工作方案
5、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1、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2、肆意分解大处方,人情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3、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虚挂病例,开假处方,或零购整处,合多为一,骗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5、为非法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6、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肆意放宽政策标准的;
7、《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使用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镇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从二O O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原20xx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的《麻豪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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