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23:02:51 浏览次数:942次 栏目:活动策划
(二十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省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实现节能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xx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省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人事厅、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制订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切实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xx〕809号),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xx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实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广州、深圳市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制订实施更高的节能标准。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xx年要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首先在广州、深圳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再逐步推向全省。(由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耗油、高污染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科技和信息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由省交通厅、建设厅、科技厅、环保局、质监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积极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指标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由省质监局、经贸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依托协会、学会等开展节能减排专业服务和政策研究等工作。(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七、加快法规标准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规章制度。加快我省节能减排的立法工作,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条例、循环经济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珠三角空气污染防治条例、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及修订工作。抓紧建立健全节能监察管理、建筑节能管理、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等制度。(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二)建立节能环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按国家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组织制订主要耗能
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评价、监测等地方标准。(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三)实行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xx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加大监管和执罚力度,对无故停运脱硫设备或脱硫效果不达标的电厂,要按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由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并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同时,要在20xx年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要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省专项资金补助,并暂停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由省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省有关部门和各级ZF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由省经贸委、环保局、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全面征收水资源费,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已经基本实现抄表到户的城市,要在水价调整时同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其他城市力争在20xx年底前实施。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所有城市全面实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扶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的价费政策,降低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成本和价格。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实施力度,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必须在20xx年上半年前开征;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到20xx年底的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的,要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县城)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收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城市(含县城),要制订和实施最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省及各地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对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扶持节水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全省未开征或停止征收的地区要在20xx年内实施征收。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由省财政厅、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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