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23:02:51 浏览次数:916次 栏目:应急预案
其他工作。
2.3.3 防疫物资保障组。组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由发改、民政、卫生、交通、农业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经费;
(2)审核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做好后勤物资保障,包括交通工具调配、装备物资采购和分配、人员保健、防护装备、医药供给、紧急防疫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派员送病料到国家有关参考实验室等。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及资金使用;
(4)必要时负责建设应急扑疫设施:
2.3.4 扑疫预备队。队长由畜牧兽医站站长担任,由公安、工商、商务、农业、林业、卫生、城建、交通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疫点、疫区的封锁;
(2)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3)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4)疫点、疫区的消毒;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6)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扑疫预备队临时成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
2.3.5 乡(镇)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1)市、县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2)市、县区兽医实验室主要承担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分析和重点疫病的监测、疑难疫情的确认,并进行防治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3)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跟踪监测和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3.2 预警
(1)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簧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②各动物疫病国家参与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④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⑥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报告形式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对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省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3 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病理变化和实验室诊断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或复印件);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4 公布疫情
农业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农业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压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时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防护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
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Ⅳ、Ⅲ级疫情应急响应。由疫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责成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具体应急行动程序如下:
(1)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①立即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疫情汇报,部署安排扑灭疫情工作;
②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 4小时值班制,对进出疫区县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严禁疫区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流出疫区;
④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和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发布解除封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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