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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07-04 12:49:05   浏览次数:700  栏目:驾驶证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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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但符合交通信号要求的除外;  
    (二)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予变更。  
    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  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手扶拖拉机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其他拖拉机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二)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三)全挂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公交车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
    (四)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普通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限速高于道路限速的,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低于道路限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限速行驶。
    第四十五条  教练用的大型载货汽车在教练时,车厢安装栏栅和固定座位后可以核载一至六名学员。
    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内不得载人。
    第四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第四十七条  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或者停靠。  
  禁止营运中的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车于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两端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乘车人在装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
    (二)除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高速公路管理作业等必须行驶、停车的情况外,不得在路肩上行驶或者停车;  
  (三)发生故障时,不得占用行驶车道检修车辆;  
  (四)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五)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驾驶人在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
  (二)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驾驶人身前载人;  
  (五)驾驶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三)不得牵引动物;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
    (七)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增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第五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没有人行道的,靠近道路边行走;  
  (二)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过;
  (三)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边通行,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节  现场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三)在不影响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的情况下立即允许过往车辆通行,或者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即予引导绕行;
    (四)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重大伤亡以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泄漏等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第五十四条  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组织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对需要救治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限制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应当经必要的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第五十五条  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  调查认定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书,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明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  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照作用及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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