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23:02:51 浏览次数:707次 栏目:应急预案
州政府及外事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外事部门报告。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在境外发生涉及**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市直(含驻敦省、州直)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先期处置并成立现成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乡镇、街道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需要宣布乡镇、街道范围内部分村屯、社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3.2.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任务终结。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体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社会救助
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为主体,建立社会救助、救济、捐赠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救助。
3.3.3 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
3.3.4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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