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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07-04 12:49:19   浏览次数:735  栏目:驾驶证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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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对申请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查询申请人是否具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二)增加的准驾车型和准驾车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三)增加准驾车型的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四)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按原机动车驾驶证签注;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准考证明》。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对于需要考试的,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受理岗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军警换证”。
  (二)初次领证日期:按照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月、日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属于在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后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属于在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前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的上一年份录入。
  (四)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考试的,还应当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办理;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境外证换证”。
  (二)身体条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录入。
  (三)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记载的,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签注。不满18岁领取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申请人18岁的生日录入。
  (四)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月、日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后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前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的上一年份录入。
  (五)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业务领导岗应当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录入“达到年龄换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录入“自愿降级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二)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三)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累积记分查询结果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确定并录入,提前换领了延长有效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生效前达到记分满分记录的,收缴其已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原有效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换证日期:录入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
  (五)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准驾车型和准驾车型代号。
  (六)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事项和变化后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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