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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07-04 12:49:19   浏览次数:735  栏目:驾驶证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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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时,需要审验的事项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四十二条 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事项,并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联系地址。
  第四十三条 实物档案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实物档案按照档案编号顺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上架排列。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需要更正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提出更正意见;属于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更正事项和意见,做出更正决定。
  (三)允许更正的,档案管理岗分别更正实物和电子档案,需要重新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签注“档案更正”。
  (二)录入更正项目和更正后的内容。
  (三)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确保安全。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四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现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登记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与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章 考试要求

    第四十九条 科目一考试题库结构分为通用试题和专用试题:
  (一)通用试题主要考核各种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
  (二)专用试题主要考核不同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专项知识。具体分为:大型客车和牵引车专用试题,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专用试题和其他准驾车型专用试题。
  科目一考试的基本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试题库中加入不超过10%的地方交通法规。
  第五十条 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通过计算机闭卷答题,考试时间为45分钟。科目一共考试100道题,按照通用试题和专用试题4∶1的比例,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50题为法规知识,20题为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30题为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报考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60题为法规知识,20题为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20题为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三)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80题为法规知识,10题为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10题为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第五十一条 科目一考试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计算机考试设备。
  (二)申请人之间有一定间隔,防止抄袭z弊。
  第五十二条 科目二考试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考试车辆完成规定考试内容所需的行驶区域。
  (二)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三)考试桩位、标线准确清晰。
  第五十三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现场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考试线路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驾驶。其中,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科目二考试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考试系统考试。
  第五十四条 科目三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道路应当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内容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二)实际道路应当有交叉路口及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山区道路、涵洞、隧道较多的地区,实际道路还应具有相应的考试路段。
  第五十五条 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场内道路和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第五十六条 考试员应当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五十七条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考试的考试员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具有多处考试场地的,可以适时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抽查考试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双考官制度。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于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培训问题,指导培训工作;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对存在严重培训质量问题的驾校提出整顿意见,对存在培训质量低劣、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驾校,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驾校整顿期间,停止受理该驾校学员的考试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第六十二条 《准考证明》遗失的,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规定的准驾车型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准驾车型的对应关系见《准驾车型对照表》。车辆管理所办理原准驾车型驾驶证换领现准驾车型驾驶证时,按照《准驾车型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关系签注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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