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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

07-26 22:14:32   浏览次数:280  栏目: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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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必要时由办公室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对外发布信息、接受采访约稿等要保证内容准确、口径统一。
  第三十七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与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或法规相悖,或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务人员身份不符的文章和言论。
  第七章行政监督
  第三十八条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和质询,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处室负责对建议或提案的具体办理。
  接受司法监督、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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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等的专题工作汇报,通报机关重要工作情况,协调机关重大政务工作;
  (三)研究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局上报的重大的请示事项;
  (五)讨论重要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诉意见;
  (六)审议决定重大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二十条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报告召集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确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和会议议题。
  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一条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省局局长、副局长,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省局各处室、机关党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形势、总结经验、部署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召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
  第二十二条按照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驻局纪检组负责人参加局行政领导会议;驻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局有关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行政工作例会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局机关各处室召开面向全系统的各类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会议和参会人员数量。
  第五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依据《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鲁政发[2000]99号)规定,制定公文处理办法,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凡主送或者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来文,应及时报局领导阅批。
  各处室应认真负责地按照局领导批示及办公室拟办意见及时办理公文。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及反馈。
  第二十七条公文运转应高效、规范。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涉及人事等机密事项外,机关各处室报送局领导的内部批阅件,须经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批阅。
  第二十八条制发公文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一致并会签;如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意见,提出办理建议,按照公文审批程序,报局领导审核或者签发。
  第二十九条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签和签发。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事项,由局长签发或局长授权有关局领导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按照局领导的分工,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局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以函的形式商洽或者答复业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不得审批下达应当由局审批下达的事项。各处室的发函,由各处室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大力精简公文,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公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局领导的内事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差等)及外事活动(包括出访、接待外宾等)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局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三十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经局长同意。处室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除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外,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或下级机关组织的颁奖、剪彩、奠基、开业、竣工、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其他兄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访或商洽工作等,需局领导接待的,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安排。
  第三十五条局领导出国访问和局机关处长、副处长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均须按程序报批。
  副局长离开驻地外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局领导离开驻地外出,应事先向办公室通报。局机关处长、副处长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外出,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并在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必要时由办公室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对外发布信息、接受采访约稿等要保证内容准确、口径统一。
  第三十七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与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或法规相悖,或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务人员身份不符的文章和言论。
  第七章行政监督
  第三十八条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和质询,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处室负责对建议或提案的具体办理。
  接受司法监督、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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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接待范围和标准,做到从简从便,朴实节俭,热情服务,周密细致。
  第六十五条各级要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一)录入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和病史登记。
  (二)引导、教育全体干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
  (三)开展经常性的群众体育活动,强身健体。
  (四)按照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身体检查,通常每年一次,并记入健康档案。
  第六十六条搞好办公和生活区域室内外卫生。
  第十二章督查、考核
  第六十七条会议、公文督查:
  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公布的重要监管业务政策,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必须迅速组织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实施意见;有限办时间的必须在限办时间内办结;无限办时间的主动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十八条日常工作督查: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进行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指导。
  第六十九条日常督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重要工作进展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办公秩序的保持以及规范统一情况。
  (三)人员出勤和在位情况。
  (四)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安全保密工作情况。
  (六)本单位(部门)的其它工作情况。
  第七十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公务员进行“德、能、勤、绩”考核。
  第七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的机关公务员,分别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权限给予表彰、奖励。对受奖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机关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告诫规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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