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22:15:38 浏览次数:376次 栏目:规范标准
第一条 总则
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规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 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合同者除外。
第三条 退职金的基准月额
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 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 为一个基数。
退职金基数表 A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1 1 11 12 21 32 2 2 12 14 22 34 3 3 13 16 23 36 4 4 14 18 24 38 5 5 15 20 25 40 6 6 16 22 26 42 7 7 17 24 27 44 8 8 18 26 28 46 9 9 19 28 29 48 10 10 20 30 30 50 第四条 退职金总额 表 7.5.4 退职金基数表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1 0 11 5.6 21 24 2 0 12 6.8 22 28 3 0 13 8 23 32 4 0 14 9.5 24 36 5 1 15 11 25 40 6 1.4 16 12.5 7 1.8 17 14 8 2.4 18 16 9 3.2 19 18 10 4.4 20 21 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基数表共分A及B两种如下:
第五条 给付条件
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按基数表 7.5.4 计算退职金:
(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3)死亡。
(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 年以上 年以下,于结婚 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誊本证明)。
(6)因公司业务紧缩或其他类似原因,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 7.5.4 计算退职金:
(1)服务 年以上自请辞职的。
(2)服务 年以上公司予以解聘的。
3.因受惩诫而由公司予以解聘的,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 退职金的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第七条 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 个月以上的以 年计算,不满 个月的不计。
2.属于下列各项的,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 个月以内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给付日期
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九条 分期给付
由于特殊原因,本公司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
第十条 附则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