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23:26:40 浏览次数:920次 栏目:初二政治教案
教师:请同学们把这三句话在书本上划起来。刚才我们在图上已经列举了几个社会公共生活的表现,同学们还能再举些例子吗?
学生:(略) (提示:公共学习生活;去游乐场;银行存取款;去动物园;看电影等)
教师:同学们说得很好,像以上说的这些都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如此看来,社会公共生活的范围确实很广,举不胜举。由此,我们说我们是离不开社会公共生活的。社会公共生活与我们是形影不离的,那么同学们知道这些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吗?在上节课我们曾提到,乘车要遵守先上后下、前门上、后门下、主动买票或投币的规则,那么我们逛公园时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学生:(略) (提示;爱护花草、不乱攀折等)
教师:我们逛商场能不能不付钱就随便拿走商品?
学生:(略)
教师:对,我们坐车要遵守乘车规则,逛公园要遵守公园的规章,买东西要遵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规则。这些规则虽然都很平常,却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只要我们违规了就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它也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我们到处都会感受到法律规范的作用。人们如果违反法律行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以上我们说了社会公共生活的特点,那接下来我们来看一则案例:(出示幻灯片)
中学生王某下午放学回家,恰好正值下班高峰期,站牌下站满了等车的人。公车进站后,为了能抢到一个好位子,他不守秩序拼命地往上挤,结果把一个抱着小孩的妇女撞倒了。王某既没有向那妇女道歉也不接受售票员的批评,却还动手打了售票员,使得乘车秩序陷入混乱。问:王某的这种行为正确吗?如果你是警察,你会怎么处理这件事?
同学们可以结合书本上的有关内容以及自己所知道的一些知识来回答问题。给大家一分钟时间准备,再来回答。(一分钟后)
教师:大家准备好了吗?不知道哪位警察同志已经作出处罚决定了,我们来听听谁的处罚决定最合理。好,我们先请***警察来说说。
学生:(略)
教师:我们的警察同志看来都很秉公执法,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王某治安管理处罚。假如我们不对王某的这一行为加以制止,不对其进行一定的法律制裁,那势必会造成乘车秩序混乱,影响交通,而且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所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这么一条规定: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这作为补充知识,同学们可以了解一下。
教师: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宪法为母法的前提下,形成了无数的子法,包括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等。课本上也列举了一些法律,同学们可以看一下。我国制定这一系列以宪法为龙头的法律法规是为了确保我国社会的稳定,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这是一套比较完整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体系。有谁知道宪法第28条是怎么规定的?
学生:(略) (提示: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对,宪法这种科学、明确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也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那么这些不同的法律究竟是处罚哪些行为的?对我们究竟在哪些方面有约束力呢?现在,我们根据书本第39至40页的内容来具体说说这五种法律规范。因为我们在下节课会具体讲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所以这节课我们对这一块的内容就不详细讲了。接下来我们来讲《刑法》及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比较。
《刑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是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违法行为人适用刑罚的法律。它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我们仍旧以刚才的那则案例为例,假如中学生王某的行为给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混乱,给售票员也造成很大的人身伤害,那么制裁他的就是刑法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了。我们可以看书本39页最后一段话,哪位同学来读第一句话?
学生:(略) (提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对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分别依情节轻重,作出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
教师:通过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轻的违法行为,《刑法》出发情节重的违法行为。这是它们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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