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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出资人名称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做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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