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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防知识,
??3、火势情况。如看见冒烟,看到火光,火势猛烈,有多少房屋着火等。
??4、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的号码。以便消防部门电话联系及时了解火场情况,调集灭火力量,如在大的居民新村,还应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
??四、消防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求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海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心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培训:
(一)从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和从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二)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维修的人员;
(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监理的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开业前,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举办。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场所应当加强火灾防范,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场所或者其他有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水源;确需移动或拆除消防设施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承担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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